(2017)皖032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伟、朱加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朱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朱加芹,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执行人 王 伟 与 被执行人 朱加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朱加芹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勇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