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金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华,男,1994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人张金华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陶超,男,1983年12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圆通快递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被告人陶超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9月3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华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指控被告人陶超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华、陶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华于2016年以来,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通过网络购买暹罗鳄、美洲绿鬛蜥、欧洲陆龟、黄斑侧颈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6年9月28日,民警在江阴华士镇勤丰村赵家基7号张金华住处,查获黄斑侧颈龟25只。经鉴定,查获的黄斑侧颈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2016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金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通过网络购买暹罗鳄、欧洲陆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先后在张家港妙花匠园艺有限公司杨舍老街店转卖给缪某(另案处理)暹罗鳄7只,及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朱港巷曼巴特商场北门路边转卖给陶超暹罗鳄1只、欧洲陆龟1只(邮寄)。被告人陶超于2016年1月至5月间,以自用为目的,多次通过网络向张金华等人购买暹罗鳄、胫刺陆龟、欧洲陆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6年9月29日,民警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明日家园7幢3号陶超住处,查获暹罗鳄1只、胫刺陆龟1只、欧洲陆龟1只。经鉴定,查获的暹罗鳄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胫刺陆龟、欧洲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被告人张金华、陶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金华、陶超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张金华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陶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华、陶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华、陶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金华多次通过网络购买暹罗鳄、美洲绿鬛蜥、欧洲陆龟、黄斑侧颈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6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金华先后在张家港妙花匠园艺有限公司杨舍老街店转卖给缪某(另案处理)暹罗鳄7只,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朱港巷曼巴特商场北门路边转卖给陶超暹罗鳄1只、邮寄转卖给陶超欧洲陆龟1只。2016年9月28日,民警在江阴华士镇勤丰村赵家基7号张金华住处,查获黄斑侧颈龟25只。被告人陶超于2016年1月至5月间,以自用为目的,多次通过网络向张金华等人购买暹罗鳄、胫刺陆龟、欧洲陆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6年9月29日,民警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明日家园7幢3号陶超住处,查获暹罗鳄1只、胫刺陆龟1只、欧洲陆龟1只。上述查获的野生动物,由张家港市公安局移送至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管理处兽医院救护。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中,暹罗鳄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黄斑侧颈龟、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欧洲陆龟(也称希腊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张金华、陶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上述事实,由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照片、证人缪某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野生动物移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华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陶超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金华、陶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华、陶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涉案野生动物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华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陶超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张家港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暹罗鳄1只、黄斑侧颈龟25只、胫刺陆龟1只、欧洲陆龟1只,均予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邵卫刚审 判 员  周建萍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亦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