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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吉贺与李立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贺,李立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77号原告:张吉贺,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李立群,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张吉贺诉被告李立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吉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吉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吉贺负担。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