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吉贺与李立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贺,李立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77号原告:张吉贺,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李立群,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张吉贺诉被告李立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吉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吉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吉贺负担。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