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兴、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建筑段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男,28岁,1988年1月22日,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韶强,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6-7层。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之,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建筑段,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李振虎,该建筑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郧文胜、马玉荣,单位职工。上诉人王兴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及原审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建筑段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应查明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并依据医嘱确定上诉人王兴受伤期间是否需要陪护,明确以上事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爱民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娅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