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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文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平,文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07号申请人:杨建平。被申请人:文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建平与被申请人文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建平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文妹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杨建平与担保人邓建军自愿以其共有的房产证号为(2017)岳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文妹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杨建平与担保人邓建军共有的房产证号为(2017)岳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案件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申请人杨建平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