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方永生与周项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生,周项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429号原告:方永生,男,住安达市。被告:周项达,女,住安达市。原告方永生与被告周项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方永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方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方永生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学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