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龚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龚传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150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营业场所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周洪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泽,该行职工。被告:龚传友,男,1946年11月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被告龚传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蒋佳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自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