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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郭万九、李小漂等与许盼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九,李小漂,许盼,田甜,葛修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669号原告:郭万九,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李小漂,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许盼女,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肃宁县。被告:田甜,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葛修宅,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李小漂、郭万九与被告许盼女、田甜、葛修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小漂、郭万九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漂、郭万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盼女、郭万九负担。审判员  李景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