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郭万九、李小漂等与许盼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九,李小漂,许盼,田甜,葛修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669号原告:郭万九,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李小漂,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许盼女,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肃宁县。被告:田甜,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葛修宅,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李小漂、郭万九与被告许盼女、田甜、葛修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小漂、郭万九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漂、郭万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许盼女、郭万九负担。审判员 李景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