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82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仝春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仝春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82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仝春丽,女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仝春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英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安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