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748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748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1168号710室。法定代表人卢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李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瑶,女,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