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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雷、张保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雷,张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34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雷,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因犯盗窃罪2009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涉嫌盗窃2016年12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1月1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被告人张保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6年12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7年3月24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雷犯盗窃罪、被告人张保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雷、张保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朱雷在许昌市魏都区时代皇廷7号楼1702室门前过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此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2449元),后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保建。张保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案发后,已追回赃款2449元并发还被害人王某1。2.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雷在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城市之心3号楼1单元22楼过道内,盗窃被害人梅某停放在此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2272元),后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保建。张保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案发后,已追回赃款2272元并发还被害人梅某。3.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朱雷在许昌市魏都区时代皇廷4号楼1单元902室门口,盗窃被害人樊某停放在此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864元),后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保建。张保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案发后,已追回864元并发还被害人樊某。4.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朱雷在许昌市东城区祥和小区高六栋10楼1003室门口,盗窃被害人鲁某停放在此的永久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1458元),后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保建。张保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案发后,已追回赃款1458元并发还被害人鲁某。5.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朱雷在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都市家园7号楼1单元6楼过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793元)。销赃后自肥。案发后,该雅迪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2。6.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朱雷在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茂源金色家园12号楼2单元802室门口,盗窃被害人于某停放在此的邦德富士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845元),后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保建。张保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案发后,该山地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于某。7.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朱雷在许昌市魏都区许继花园11号楼2单元电梯口与楼梯口交汇处,盗窃被害人崔某停放在此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1536元),后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保建。张保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案发后,该山地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崔某。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雷、张保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庭审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朱雷、张保建的供述,被害人樊某、王某1、梅某、鲁某、王某2、崔某、于某的陈述,证人贾某的证人证言、接收证据清单、雅迪牌电动车、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朱雷的父亲朱书勤代被告人朱雷退赔7043元的相关材料,被告人朱雷、张保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朱雷的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张保建的无前科证明及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保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雷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张保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鉴于案发后追回的部分被盗物品和被告人朱雷的亲属代被告人朱雷退赔款7043元已退还给被害人,二被告人朱雷、张保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张保建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雷,具有立功表现,可对二被告人朱雷、张保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雷、张保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保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伟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