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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刑初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会怀、花伟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怀,花伟,李长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刑初第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会怀,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淮安人,初中文化,住建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日3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花伟,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射阳人,住建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日3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长东,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建湖人,住建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日3月3日被取保候审。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会怀、花伟、李长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会怀、花伟、李长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周会怀、花伟、李长东共同投资经营建湖县永利动漫城,并在动漫城内设置5台“海洋之星Ⅱ”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2月8日,被建湖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鉴定,送检的5台外观标识“海洋之星Ⅱ”游戏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分别具有6个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长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周会怀、花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会怀、花伟、李长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会怀、花伟、李长东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现场检查笔录、查获视频、扣押清单、照片,被告人基本信息及照片,案底查询单,受案登记表及发破案经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施乃霞、肖某、樊某、李某、王某1、王某2、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会怀、花伟、李长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会怀、花伟、李长东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会怀、花伟、李长东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会怀、花伟、李长东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长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会怀、花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会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花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三、被告人李长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雅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