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贾汉冲诉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汉冲,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503号申请执行人贾汉冲,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贾汉冲诉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16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一、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2015)郑黄证执字第175号执行证书作出的闫延歌归还原告473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二、驳回原告贾汉冲的其他诉讼请求。贾汉冲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登记立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贾汉冲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贾汉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