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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许某某1,姜某某,郑某,吴某某,许某某2,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9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被执行人许某某1,男,1980年3月2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姜某某,女,1981年9月23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郑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许某某2,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于某,女,1968年8月1日出生,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