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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先法、陈祖奎等与被告南京大吉温泉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法,陈祖奎,王保兰,南京大吉温泉度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688号原告:陈先法,男,196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陈祖奎,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保兰,女,193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大吉温泉度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汤泉镇鹞子山。法定代表人:刘茂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源花,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先法、陈祖奎、王保兰与被告南京大吉温泉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法、陈祖奎、王保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审判员  王宠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