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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孔玮与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20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人民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斌,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夏平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斯美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人民陪审员  朱桂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