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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寅与被告徐祎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寅,徐祎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154号原告徐寅,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周敏,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祎炜,男,199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顾一新,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寅与被告徐祎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寅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寅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博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