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1457孙翠珍与韩先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珍,韩先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1457号原告:孙翠珍,女,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韩先松,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孙翠珍诉被告韩先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翠珍、被告韩先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900.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日,被告骑电瓶车沿S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接近柿树园村附近时,与沿S325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原告正常行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被送至渔沟医院救治。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吴警官(警号XXX)在渔沟医院现场进行了责任认定,由被告负责原告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市一院检查等其他费用,被告仅前期支付了部分费用,后续均未支付。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及时支付费用,被告均未支付。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韩先松辩称:2016年7月3日下午,我和原告都骑电动车向西走的,她在南边,我在北边靠的较近,在接近大寨路的时候,她突然拐弯把我的车龙头别歪了,她摔在自己车右边,我摔在我车旁边,事发后,我送原告到渔沟医院,医生检查后说没有什么事情。之后,原告儿子报警,后原告被送到淮阴医院这件事情我不知情。民警到医院简单询问后,就拿出一张纸给我签字,我没看就签字了。然后我就回家了。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3日,在S325省道渔沟镇柿树园村附近,原告孙翠珍与被告韩先松各骑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至渔沟医院救治。在渔沟医院期间,原告儿子吴某报警,经民警现场处置,原告、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2016年7月3日2点左右,韩先松与孙翠珍在渔宋路和325交界处,发生追尾事故,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孙翠珍医疗等费用由韩先松负责,此协议私下达成,不要公安机关处理。韩先松孙翠珍吴某2016.7.3”。当日,原告又转至淮安市淮阴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侧下睑撕裂伤、右侧枕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住院19天,发生住院医疗费9787.3元(住院期间,被告支付5000元)、护理费1200元。另,原告还支出门诊费用35元、159.2元、252元、213.76元、59.57元、22.5元、660元、3元、3元、3元,合计1411元。对原告主张赔偿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一、医疗费11198.3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9天=950元;三、营养费19天×30元/天=570元;四、护理费19天×100元/天=1900元;五、误工费,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六、交通费200元(酌定);以上合计14818元。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孙翠珍与被告韩先松就医疗费等费用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以没看就签了,不认可协议的真实、有效,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辩解不能成立。上述协议已得到部分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其余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孙翠珍各项损失合计14818元,减去已履行支付的5000元,被告尚需赔偿支付9818元。综上,本案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先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翠珍各项损失9818元;赔偿款汇至本院,收款人名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王营支行,账号:35×××43,汇款单请注明本案案号、原告姓名。二、驳回原告孙翠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孙翠珍负担87元,被告韩先松负担100元(于上述赔偿款同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包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惠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