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福华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毫村沟门村第七村民组、第三人许明儒、许臣江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福华,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毫村沟门村第七村民组,许明儒,许臣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763号原告:石福华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毫村沟门村第七村民组负责人:李海第三人:许明儒第三人:许臣江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荣,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福华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毫村沟门村第七村民组、第三人许明儒、许臣江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许明儒、许臣江的起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毫村沟门村第七村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福华撤回对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毫村沟门村第七村民组、第三人许明儒、第三人许臣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石福华承担。审 判 长 刘桂平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人民陪审员 商起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牟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