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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海林与周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林,周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300号原告:谢海林,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周振东,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住郸城县。原告谢海林诉被告周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谢海林于2017年4月1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海林负担。审判员  郑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舒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