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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月梅与周旭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梅,周旭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801号原告:陈月梅,女,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周旭祥,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陈月梅与被告周旭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陈月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月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月梅负担(原告陈月梅已预交)。审判员 游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