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月梅与周旭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梅,周旭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801号原告:陈月梅,女,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周旭祥,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陈月梅与被告周旭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陈月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月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月梅负担(原告陈月梅已预交)。审判员 游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