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34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张鹏,开封市顺河区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孙某,男,汉族,1990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裴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