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郑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郑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92号原告陈国华被告郑英委托代理人刘伯然,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国华诉被告郑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陈国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阔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