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国付与被告李兴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付,李兴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400号原告:丁国付,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李兴文,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付与被告李兴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国付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民人民陪审员 赵长青人民陪审员 具振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