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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袁梅张彩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梅,张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74号申请人:袁梅,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彩红,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袁梅与被申请人张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937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彩红名下银行存款2322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