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守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002号起诉人:孙守东(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5年某月某日出生。2017年4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孙守东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孙守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汪冲偿还误转人民币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汪冲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10时29分通过手机银行误向汪冲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转入40000元整.起诉人多次与汪冲协商沟通,汪冲以各种借口推辞,拒不返还误转人民币,行为严重损害了起诉人合法权益,故起诉人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汪冲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对该案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孙守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艳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