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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鲁刚与邢莉莉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刚,邢莉莉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760号原告:鲁刚,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邢莉莉,女,1983年1月1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刚与被告邢莉莉保险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邢莉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刚撤回对被告邢莉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