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石学书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书,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097号原告:石学书,男,1948年2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于经理。原告石学书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错误,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裁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学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