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五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6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五青,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轮台县。再审申请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五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胜利油田华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依木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