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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郝霞与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霞,张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924号原告:郝霞,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春华,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邹平县开发区三小退休教师,住邹平县。原告郝霞与被告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郝霞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郝霞负担。审判员  崔会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