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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罗某、陈某乙继承纠纷2017民初126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1266号原告罗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原告陈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李婉怡,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原告罗某、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陈某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被告陈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李婉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陈某甲诉称,被继承人陈某丙与前妻郭某于1993年9月4日离婚,二人生育女儿陈某乙。罗某与陈某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陈某甲。陈某丙于2016年10月5日去世,其父母都先于其去世。陈某丙去世后遗留的财产有:住房公积金133203.17元、养老待遇支付117322.08元、年金170663.77元、银行存款80713元,共计501902.02元,其中250950.01元属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丙医疗费、丧葬费共花费58085元,扣除医疗费和丧葬费,陈某丙的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的共计192865.01元。陈某丙生前未订立遗嘱,我们与其共同生活22年,陈某乙自3岁离开陈某丙,未尽主要扶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请求:1、判令陈某丙的遗产192865.01元由我们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陈某乙承担。被告陈某乙辩称,养老待遇、丧葬费、抚恤金不是遗产,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丙不可能没有活期存款,罗某、陈某甲有隐瞒遗产的嫌疑,不同意罗某、陈某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某丙与前妻郭某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1993年9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年××月××日与罗某再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甲。2016年10月5日,陈某丙死亡。陈某丙未订立遗嘱,父母均先于陈某丙死亡。陈某丙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有:1、住房公积金133203.17元;2、银行存款80713.08元,该存款已转至罗某银行账户;3、平安丰沃人生企业年金170663.77元。4、陈某丙养老待遇账户显示:账户余额56446.08元、抚恤金40584元、丧葬费20292元。陈某丙死亡时产生住院费用43772.4元,其中个人缴费13665.27元;陈某丙死亡后丧葬费由罗某、陈某甲支付,罗某、陈某甲提供的发票显示丧葬费用9947元。庭审中,罗某、陈某甲主张医疗费、丧葬费共计55171元,陈某乙表示异议。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结婚证、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养老待遇支付明细表、银行存折、丧葬事宜发票、户籍材料、医疗费票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利息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被继承人陈某丙生前未订立遗嘱,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妻子罗某、女儿陈某乙、陈某甲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陈某丙遗产三分之一的份额。陈某丙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住房公积金133203.17元、银行存款80713.08元、平安丰沃人生企业年金170663.77元工、养老待遇账户余额56446.08元,共计441026.1元。陈某丙的丧葬事宜由罗某、陈某甲处理,其仅提供了部分票据,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酌情认定丧葬费为36329.5元,扣除陈某丙死亡时需自付的医疗费13665.27元及丧葬费36329.5元,余额为391031.33元,其中一半即195515.67元属陈某丙的遗产,由罗某、陈某甲、陈某乙各继承三分之一即65171.89元。丧葬费、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本案不予处理。陈某丙生前尚在工作,有工资收入,有劳动能力,罗某、陈某甲诉称陈某乙未尽扶养义务,要求继承陈某丙全部遗产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洪明名下遗产现金195515.67元,由罗某、陈某甲、陈某乙各继承1/3即65171.89元。本案受理费2079元,由罗某、陈某甲、陈某乙各负担693元(由陈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罗某、陈某甲6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