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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景桂刚与裴有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桂刚,裴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4077号原告:景桂刚,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裴有元,男,汉族,现年约40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桂刚与被告裴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桂刚于2017年4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景桂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桂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景桂刚自行承担。审判长  祖克热审判员  杨 倩审判员  陈玉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