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景桂刚与裴有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桂刚,裴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4077号原告:景桂刚,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裴有元,男,汉族,现年约40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桂刚与被告裴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桂刚于2017年4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景桂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桂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景桂刚自行承担。审判长 祖克热审判员 杨 倩审判员 陈玉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