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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翠与被告姜海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翠,姜海波,王洪翠,姜海波,王洪翠,姜海波,王洪翠,姜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273号原告:王洪翠,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波,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原告王洪翠与被告姜海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王洪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洪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洪翠负担。审判员  赵庆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宿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