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勃俭与陕西绿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勃俭,陕西绿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勃俭,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绿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郑长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党辉荣,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勃俭与被申请人陕西绿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勃俭再审申请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一款,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044号民事判决,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绿环物业提交意见称,刘勃俭工作期间除本职工作外有一些临时性工作,不应计算到工资里面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二审法院没有遗漏诉讼请求,判决第一项就是维持经济补偿金事项。请求:驳回刘勃俭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刘勃俭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医废暂存点消毒登记本为复印件,无单位公章无负责人签字,绿环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事后又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医废暂存点消毒登记本复印件,与之前提交证据矛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此外,刘勃俭以刘耀祖获得的荣誉证书证明绿环公司工资表中刘耀祖工资应由刘勃俭领取的说法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其所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理由不予认可。二、关于刘勃俭主张绿环物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10711.74元的问题。因该请求为其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该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及原审法院处理,经二审法院向其释明后其仍表示坚持该项诉请,故二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刘勃俭再审申请认为遗漏诉讼请求的说法不能成立。三、刘勃俭所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理由不予采信。四、刘勃俭主张绿环物业公司支付其加班费18676.88元、法定节假日工资6353.49元、17个月年休假工资2883.93元的问题。刘勃俭虽对绿环物业公司提供的考勤表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而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的有效证据,故对其该项诉请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刘勃俭再审审查阶段仍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理由不予采信,刘勃俭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勃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凯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