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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范志强与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强,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102行初55号原告范志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企业管理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崔为朋,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杜江涛,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勇,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志刚,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76号(华润万象汇),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大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仕明,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娜娜,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范志强诉被告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鹿梦吟人民陪审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熊凯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光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