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8执10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北京悦彤广告有限公司与洛宁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悦彤广告有限公司,洛宁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10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悦彤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超,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洛宁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学哲,董事长。地址:河南省洛宁县本院在执行北京悦彤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宁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洛宁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悦彤广告有限公司就执行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北京悦彤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洛宁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8民终4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魏朝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存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