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段长春与被告扶祥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长春,扶祥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668号原告:段长春,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司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兵,郴州市苏仙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扶祥斌,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长春与被告扶祥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扶祥斌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段长春申请撤回对被告扶祥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长春撤回对被告扶祥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9.5元,减半收取299.75元,由原告段长春承担。审 判 长 龙新佳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邓细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