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196号原告:王某1,男,193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某2,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