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曹小琴、陈四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琴,陈四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曹小琴,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邱应祥,男,南城县建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四仂,男,1969年9月22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琴与被执行人陈四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可行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彭嘉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