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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曹小琴、陈四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琴,陈四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曹小琴,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邱应祥,男,南城县建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四仂,男,1969年9月22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琴与被执行人陈四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可行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彭嘉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