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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方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23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声,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曾于2001年4月29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于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1日被羁押,并被处以拘留十五天。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粤0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19日,举报人张军(化名)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沙头派出所举报被告人方声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11月20日,张军和方声在电话里约��以62000元港币交易5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由方声将毒品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上沙幼儿园附近。11月21日凌晨,方声携带毒品随同张军到深圳市福田区上沙塘晏村7巷17号14楼电梯口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1包。经鉴定,疑似毒品重50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方声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声曾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声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有特情介入,对被告人方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方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上诉人方声上诉提出,1、本案系特情介入的案件,存在特情引诱;2、其是省公安厅情报人员;3、其归案后检举了多条涉嫌犯罪的线索,应核实是否构成立功。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举报人张军(化名)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沙头派出所举报上诉人方声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11月20日,张军和方声在电话里约定以港币62000元交易5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由方声将毒品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上沙幼儿��附近。11月21日凌晨,方声携带毒品随同张军到深圳市福田区上沙塘晏村7巷17号14楼电梯口时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1包。经鉴定,疑似毒品重50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19日21时,举报人张军(化名)向深圳市公安局沙头派出所举报一姓方的男子贩毒,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该贩卖男子。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查缉犯罪嫌疑人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9日,张军来我所举报一姓方的男子贩毒,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该男子抓获。沙头派出所遂安排民警杨某宇、王某生跟进处理。20日5时许,在民警的安排下,张军用电话136××××8681拨打姓方男子的电话137××××5657,电话里提出向对方购买冰毒,对方让等��话。很快对方回电话称有好货,问张军要多少,张军称要500克冰毒,最后双方谈好以每克1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500克冰毒,并说好以港币交易,共62000元港币,第二天到深圳交易。期间,对方用号码137××××5535与张军联系,谈论交易的事项。2015年11月21日1时许,张军打姓方男子的电话,问什么时候过来交易,对方称在来的路上,双方约好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沙幼儿园见面。2时许,双方在上沙幼儿园见面,根据安排,张军带姓方男子的到上沙塘晏村7巷17号,之后坐电梯到14楼,他们一出电梯就被公安人员控制。公安人员在姓方男子手里的包内查获疑似冰毒一包,手机三部。3、关于抓获犯罪嫌疑人方声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0月中旬,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禁毒大队情报特情(编号FTXJ018,专管民警洪某生)向我大队反映称:有一伙人长期在东莞、深圳福田区一带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且每次贩卖冰毒数量较大。特情报告已和其中一名成员成功交易过毒品,该成员名叫谭某,从与谭某的接触中特情了解到还有另外两名成员“李某”、“高佬”均住在东莞,其中“高佬”自称是省公安厅禁毒暗访的人。随后特情将以上三名成员的电话号码及人员情况上报禁毒大队。根据特情提供的情况,经初查线索来源属实,禁毒大队随即布置特情贴靠,尽可能掌握更多的情况。2015年10月21日,特情通过银行转账又向谭某购买了3500元的冰毒,当晚谭某从东莞送货到福田交易。特情还反映已与另一名成员“李某”接触上,“李某”有辆奥迪Q7,车牌号为粤S×××××,特情报告还有一名外号叫“阿某”的女子能与“高佬”接触并能在“高佬”处购买到毒品,该女子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2015年11月9日,“阿某”主动联系专管民警,称“高佬”名叫方声,可能是省禁毒的人,其与方声相识多年,近期方声通过发送冰毒的小视频和信息截图,有很多人找他拿货,每个月可以做三十公斤。“阿某”表示其男朋友也认识方声,也去过“李某”东莞的住处,可以让其男朋友出面向方声购买毒品,再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得知此情况后,大队随即联系沙头派出所侦办此案,由“阿某”男友联系方声,欲向其购买500克冰毒,方声称可以送到深圳来,价格是每克人民币100元。约定好交易后,2015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禁毒大队及沙头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沙村抓获方声,现场缴获毒品约500克。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上诉人方声处依法扣押约500克的白色晶体一包、手机三部、SIM卡四张。5、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清单,证实上诉人方声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37××××5657、137××××5535的开户资料和2015年11月15日至11月21日的通话记录。方声和张军的手机136××××8681于2015年11月20日至11月21日有多次通话。6、深圳市公安局疑似毒品收条,证实深圳市公安局收到办案机关依法移送的涉案冰毒503.2克(白色固体晶体状)。7、启动特情侦查报告书,证实深圳市公安局沙头派出所执行特情侦查的审批程序。8、公安网查询的人口基本信息、深圳市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上诉人方声的身份情况。9、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公福行罚决字[2015]04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诉人方声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10、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公福强戒决字[2015]0036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上诉人方声因长期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1、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1)硚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武刑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书、湖北省琴断口监狱(2010)鄂琴释证字第243号释放证明书,证实上诉人方声曾于2001年4月29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二)证人证言证人张军(化名,举报人)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9日21时,我到沙头派出所举报一姓方的男子贩卖毒品,可以协助民警抓捕该男子。11月20日凌晨5点多,我用手机136××××8681致电贩毒男子电话137××××5657,问他能不能找到冰毒,当时他说可以拿到货,我问他能不能拿到好东西,有好的就要多点。过了几分钟,他回电话说有好的货,问我要多少,我说要500个(即500克),价格是人民币100元一个,一共是人民币5万元,我们说好第二天以港币62000元交易。期间他的手机没电了,他还用另外一个号码137××××5535跟我通话。11月20日白天我们还通了几次电话,都讲交货的事,讲好他直接将货送到上沙。11月21日1时许,我打电话给他,他说货已经拿到,我让他过来上沙村幼儿园。2点半左右我们在上沙幼儿园门口见面,他说东西拿来了,我说到家里去。然后我带他到上沙塘堰村7巷17号,我们坐电梯到14楼刚出电梯,民警就过来把姓方的男子抓了,我还没有把钱给对方。我看到民警从他的包里搜出了一包冰毒。我是在一个叫丹萍的朋友家里见到这男子的,在聊天时知道他可以拿到冰毒。证人张军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方声就是贩卖冰毒给其的姓方的男子,并指认了从方声身上查获的冰毒及装冰毒的黑色袋子照片。(三)上诉人方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2015年11月19日晚上,我朋友丹萍带我去她家中,认识了她的邓姓男朋友,该男子说他需要毒品,问我有没有,我说可以找一找。11月20日13时许,邓姓男子打电话问我找到货没有,我就开车去甲子镇甲西天湖村一个叫阿红(具体名字不详,甲子人,门牌号不祥,183××××0302)的女子家中。我向阿红要了500克冰毒回到深圳,我和阿红比较熟,约好收到钱后再给她钱,一般情况500克冰毒我应给阿红人民币20000元。11月21日1时许,邓姓男子又打电话问拿到东西没,我说拿到了,邓姓男子让我到上沙村幼儿园门口。在幼儿园门口见面后,邓姓男子说去他家里,我就和他一起到上沙塘堰村7巷17号坐电梯到14楼,刚下电梯就被民警抓获了,在我的提包里查获了500克冰毒。我跟邓姓男子谈好100元购买1克,500克冰毒是人民币50000元。我和姓邓男子联系毒品的事用的是号码为137×××��5657的白色OPPO手机,号码为132××××1502的黑色诺基亚手机、号码为137××××5535的诺基亚滑盖手机是我平时用的。我从2010年开始吸冰毒,隔几天吸一次,最近一次吸毒是2015年11月19日晚在上沙村一个出租屋。我是广东省公安厅基层暗访杨姓警官的线人,他让我去了解一下深圳周边吸毒和贩毒的情况,我提供情况后他可以提供一些经费给我,我和杨警官在东莞东城东方锦河大酒店见过一次面,没有办手续。本次贩毒前我有给杨警官打电话通知他,杨警官没有接我电话,他说跟领导反映,后来我抱着侥幸的心理就做了,导致本案的发生。上诉人方声指认了从其处查获的毒品及装毒品的黑色袋子照片。(四)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深)鉴(理化)字[2015]5957号鉴定文书,证实从上诉人方声身上查获的503.2克白色固体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五)勘验、检查笔录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公(福)刑勘(2015)K4403040305002015110992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记录了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3日20时30分至21时30分对深圳市福田区塘晏村7巷17号14楼电梯间进行勘验检查现场的情况。(2P66-76)上述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对上诉人方声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1、本案有特情介入属实,原判已认定,并已据此酌情从轻处罚。2、没有证据证实方声是省公安厅情报人员,且方声曾供称此次毒品犯罪并非受公安机关安排,而是在其联系的警官没有答复的情况下,其抱着侥幸的心理将毒品贩卖给他人的。3、侦查机关已出具证明证实方声所提供的线索不能查实。综上,方声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声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方声曾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方声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有特情介入属实,对上诉人方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方声所提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东茹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毕凯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