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姚志强、宋子冠与尹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强,宋子冠,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尹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姚志强,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左云县云兴镇西门大队旁。申请执行人宋子冠,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左云县张家场乡人,现住左云县云兴镇陈家河村。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青,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内蒙古集宁区建桥路26号。被执行人尹兵,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现住左云县云兴镇南街东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志强、宋子冠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尹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尹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36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兵借用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揽的左云县国土资源局矿区复垦工程,现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左云县国土资源局未付被执行人尹兵和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40960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3020元及申请执行费19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