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2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佟岩香、伊某等与刘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岩香,伊某,吉枝尔,刘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22民初476号原告:佟岩香,女,锡伯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系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民。原告:伊某,男,锡伯族,2000年3月3日出生,系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民。法定代理人:佟岩香,女,锡伯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系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民。原告:吉枝尔,女,锡伯族,1933年6月18日出生,系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民。三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明,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江,男,锡伯族,1975年9月7日出生,系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民。原告佟岩香、伊某、吉枝尔诉被告刘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由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岩香及原告佟岩香、伊某、吉枝尔的委托代理人周晓明、被告刘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岩香、伊某、吉枝尔诉称,2014年3月9日被告因需购买重型机械,向伊光智借款50000元,该款是伊光智从农村信用社所借贷款,借款当日被告向伊光智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4月1日,伊光智因病去世,原告佟岩香、伊某、吉枝尔系伊光智的合法继承人,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9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刘建江辩称,伊光智贷款日期是2013年3月,向伊光智出具借条是2014年,50000元中30000元是被告与伊光智合资购买一辆翻斗车用的,被告给伊光智10000元办理驾照手续。出具借条是为了让信用社继续给伊光智贷款,50000元中的20000元信用贷款是由被告担保,并且连续六年是由被告偿还的银行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被告刘建江向伊光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伊光智信用社贷款50000(伍万元整)借款人:刘建江”。伊光智于2016年4月2日因病去世。另,原告吉枝尔与伊光智系母子关系,原告佟岩香与伊光智系夫妻关系,原告伊某系伊光智的儿子。现原告佟岩香、伊某、吉枝尔持有该借条主张被告刘建江偿还借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及证明予以印证。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从借据本身来看,借据是债权债务合同之证明,其法律效果确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确立双方权利义务。从双方权利义务对比来看,在出借人提供借款后,借据更多的是出借人的权利凭证而存在。本案被告是50000元借款的实际使用者,那么归还该50000元借款是其义务,于被告而言,问题在于向何人归还。伊光智系借条的实际持有人,被告系借条中署名的借款人,且被告亦承认实际收到借款且至今尚未归还的事实,那么被告对主张的合伙关系及给付10000元办理驾驶证的抗辩应当负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法可以确认被告向伊光智借款的事实。现伊光智已死亡,50000元系其遗产,应由伊光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佟岩香作为伊光智的配偶、原告伊某作为伊光智的子女、原告吉枝尔作为伊光智的母亲,现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伊光智与被告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现原告作为伊光智的法定继承人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佟岩香、伊某、吉枝尔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佟岩香、伊某、吉枝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刘建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建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梦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