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光凯与被执行人高正国、常州市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1701号本院在执行郑光凯与高正国、常州市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后,作为被执行人高正国、常州市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高正国、常州市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