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瑞峰诉宫延水、陈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峰,宫延水,陈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209号原告:杨瑞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彬,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宫延水。被告:陈丙军。原告杨瑞峰与被告宫延水、陈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彬、被告宫延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丙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宫延水支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陈丙军对借款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被告宫延水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息2%,被告陈丙军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宫延水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11月13日,利息为月息2%,被告陈丙军为该笔借款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原告和二被告均在合同上签名按手印确认。证据二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现金叁万元整。宫延水,2016年九月十三号”。被告宫延水对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称自己于2017年1月17日已还款6000元。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证据原告工作人员李春林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2017年元月13日还款6000陆千元整,收款人李春林,2017年元月17日”。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与本案无关。被告陈丙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宫延水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宫延水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宫延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7年1月17日所还的6000元与本案30000元借款有关联性,对被告宫延水已还款6000元主张不予认可。被告陈丙军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陈丙军应当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丙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并默认原告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延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陈丙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宫延水、陈丙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