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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德州欧正阀门有限公司、山��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欧正阀门有限公司,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武城县鲁权屯国熠五金空调门市部,尹希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欧正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9号帝景苑综合营业楼2单元6层604号。法定代表人:王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尹旭峰,武城光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武城县鲁权屯国熠五金空调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金光大道南头路西。经营者:郑永利,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审���告:尹希林,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上诉人德州欧正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城县鲁权屯国熠五金空调门市部、尹希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8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德州欧正阀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无权变更案由。原审法院在尚未实体审理就将案由变更为产品责任纠纷,属程序违法。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并非由当事人确定。被上诉人以在原审被告武城县鲁权屯国熠五金空调门��部处购买的,上诉人生产的电动两通阀发生断裂漏水,在被上诉人承建的暖通工程中,使业主商铺的商品门、地板、装修等物品被淹,造成大量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诉请判令其退货、赔偿损失。关于对原审被告武城县鲁权屯国熠五金空调门市部处的起诉性质问题。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同时也是产品的销售者,故该诉产生合同违约及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于起诉后的2016年8月29日向原审法院递交申请书依法作出选择,将本案请求权确定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诉为侵权之诉。而针对上诉人的起诉,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未产生请��权竞合。故本案属于被侵权人向产品的生产者及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武城县鲁权屯国熠五金空调门市部、尹希林的住所地及涉案产品销售地均在山东省武城县,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吴东锋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