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与董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董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14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被告:董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诉被告董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维丽人民陪审员 南 楠人民陪审员 尹德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