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776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大营子乡。被告:姚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200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99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系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冰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