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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776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大营子乡。被告:姚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200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99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系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冰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