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水电工程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615号原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枫树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刘旭明。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黄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邹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