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立能与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立能,蔡海燕,彭立能,蔡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044号申请人彭立能,男,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蔡海燕,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彭立能与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海燕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