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行监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熊玉成、熊玉成委托代理人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玉成,熊玉成委托代理人,邱庆书,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4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玉成,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熊玉成委托代理人邱庆书,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福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局长。再审申请人邱庆书、熊玉成因诉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简称锦江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5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庆书、熊玉成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错误,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邱庆书、熊玉成以锦江司法局不履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公证处作出[2013]成锦决字第1号不予复查决定的职责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参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公证书作出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因此,锦江司法局不具有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公证处作出复查决定的法定职责。邱庆书、熊玉成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据此,原一审裁定依法驳回邱庆书、熊玉成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裁定予以维持也正确。综上,邱庆书、熊玉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庆书、熊玉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缪 泰审判员 朱 珠审判员 王轶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晴雯 搜索“”